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资产出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控股子公司出售资产的议案
1、本次资产出售事项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程序规范,会议的审议和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2、本次资产出售的交易价格以评估报告为基础,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价公允,程序规范,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资产出售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综上所述,本次资产出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目前已履行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次资产出售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准则,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优化资产结构,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我们同意本次资产出售的相关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绿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薛自强 刘远鹏 胡 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