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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1-18

英特集团: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议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九届九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
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以 2021 年 11 月 17 日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日,以人民币 6.08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18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636 万股。


  三、关于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推行经理层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是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贯彻落实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方案重要决策部署而实施的,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高质量发展,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制定并实施上述方案。

                                                  独立董事:黄英、陈昊、郑春燕
                                                              2021 年 1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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