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和《浙江英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认真审阅了本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九届七次董事会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拟定、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试行办法》等所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五)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六)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公司考核激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业务骨干等人员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可实现公司人才队伍和产业经营的长期稳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一致同意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指标的科学性及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本激励计划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净资产收益率、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增长率、资产负债率、净利润现金含量。净利润增长率是企业比较核心的财务指标,直接反映公司主营业务创造利润的成长能力。净资产收益率是反映股东价值回报的最核心指标,该指标旨在评价公司单位资本投入所能创造的利润的能力,不仅有利于引导企业关注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而且能够改善和提升投资人预期,有利于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新零售业务为公司战略升级奠定扎实的基础,考核新零售业务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可体现公司战略实施成效。资产负债率是用以衡量公司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是反映公司偿债能力的风控指标。净利润现金含量主要用于衡量企业的回款能力,能体现企业的运营质量。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外,公司还对个人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考核指标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环境以及未来的发展规划等因素,考核指标设置合理。
独立董事:黄英、陈昊、郑春燕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