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中成股份”)拟通过在香港设立的全资子公司裕成国际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成国际”),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成香港”)持有的 Tialoc Singapore Pte.Ltd.(以下简称“Tialoc”)30%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中成香港将其截至本报告书出具之日剩余未转让的 Tialoc 21%的股份及将来持有的 Tialoc 股份对应的表决权无偿、独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裕成国际(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3 号—重大资产重组》等文件的规定,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或“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对中成股份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期间为:上市公司披露本次交易的筹划提示性公告前 6 个月至本次交易的重组报告书披露前一日
的期间(即自 2021 年 5 月 4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18 日止的期间,以
下简称“核查期间”)
二、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自查报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等核查文件,自查人员的范围包括知悉本次交易相关情况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知情人员,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知情人员,及前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及年满 18周岁的子女。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及相关机构买卖股票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及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的自查报告等文件,在核查期间,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中成股份员工之配偶李大伟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3 日、2021 年
11 月 4 日买入中成股份股票 1700 股、1200 股,并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2021 年 11 月 5 日卖出中成股份股票 1700 股、1200 股。
李大伟对于其在自查期间买卖中成股份股票的行为,出具承诺如下:
“本人李大伟自上市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4 日披露《中成进出口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筹划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的提示性公告》起知晓本次交易相关信息,本人上述买卖中成股份股票的行为系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成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做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泄露内幕信息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本人不可撤销地承诺,自《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公告后直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或中成股份宣布终止本次交易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将继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规范股票交易行为,避免利用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若上述买卖中成股份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上述买卖股票而获得的全部收益归中成股份所有。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李大伟在自查期间买卖中成股份股票的行为,李大伟的配偶出具承诺如下:
“进行上述交易的股票账户系本人配偶李大伟以其个人名义开立;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除已公开披露的信息外,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并未向李大伟透露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李大伟作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指示;上述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系本人配偶李大伟根据证券市场业已公开的信息以及自身对证券市场、行业发展趋势和中成股份股票投资价值的分析和判断而独立作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行为,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愿意就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自查范围内本次交易相关方及其有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买卖机构和人员出具的说明与承诺及上市公司经办人员的访谈,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上述相关机构和个人的承诺及访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上述相关方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不会对本次交易构成实质性影响;除上述情况外,自查范围内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成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之专项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刘锦全 祝捷 罗琳 邓成端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