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150 证券简称:*ST 宜康 公告编号:2022-65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业绩补偿款事项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华健康”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案号为(2022)粤民辖终 86号《民事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 年 6 月 29 日,公司与上海浦东新区康桥镇集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
星增、奚志勇、TBP Nursing Home Holdings(H.K.)Limited、上海亲和源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上海亲和源会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会务”)、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亲和源”)签订了《关于亲和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
2017 年 4 月 13 日,公司与奚志勇、亲和源会务签订《关于亲和源集团有限
公司的股权收购协议书》(以下简称“《收购协议》”)。
根据以上两份《收购协议》,奚志勇承诺亲和源未来盈亏情况如下:2016 年亏损不超过3,000万元、2017年亏损不超过2,000万元、2018年亏损不超过1,000
万元、2019 年净利润不低于 2,000 万元、2020 年净利润不低于 4,000 万元、2021
年净利润不低于 6,000 万元、2022 年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2023 年净利润
不低于 10,000 万元。
因奚志勇未完成业绩承诺,需向公司支付业绩补偿款,公司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汕头中院”或“原审法院”)提起了诉讼,案号为(2021)粤 05 民初 2025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业绩补
偿款事项提起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27)。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汕头中院受理后,被告奚志勇、亲和源会务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案涉《收购协议》中有关诉讼管辖的约定,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应依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应当由公司住所地法院,即汕头中院管辖。同时,法院认为两被告对管辖权异议的主张不能成立,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两被告不服汕头中院作出的(2021)粤 05 民初 2025 号之二民事裁定,向广
东高院提起上诉。
广东高院认为,“接收货币一方”的“接收货币”,应当是指实体内容的合同权利义务,并非起诉请求中简单的给付金钱请求, 故合同约定具有接收到货币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才是“接收货币一方”。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按合同约定属于接收股权和支付股权转让款一方,其住所地不能认定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且原审被告住所地均在上海市,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争议标的”简单地等同于“诉讼请求标的”,以公司诉请支付现金补偿款等违约赔偿金来认定公司是接收货币一方,进而认定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予以纠正,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符合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相关规定,因此,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1、撤销汕头中院(2021)粤 05 民初 2025 号之二民事裁定;
2、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宜华健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