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6 证券简称:泛海控股 公告编号:2021-116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修改或新增提案的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8 月 5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1 年 8 月 5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8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
心 C 座 22 层第 1 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总裁方舟先生。
6. 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1 年 7 月 29 日,公司股东合计 49,053 名。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0 名,代表股份
3,542,973,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1839%。会议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1.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5 名,代表股份
3,528,383,0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9031%。
2.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5 名,代表股份
14,590,5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0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7 名,代表股份 18,379,90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37%。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增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累积投票)
1. 关于增补栾先舟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 关于增补潘瑞平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上述子议案均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均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人员均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同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关于增补宋宏谋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项议案为普通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占出席会议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上述人员当选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任期同公司第十届监事会。
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投票结果汇总(议案 1,累积投票制)
表决结果
议案序号和名称
分类 获得表决权数合计(票) 比例(%) 表决结果
关于增补栾先舟为公司第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542,125,421 99.9761%
一、关于增补公 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7,531,809 95.3857%
司第十届董事会 当选
关于增补潘瑞平为公司第 出席会议所有有表决权股东 3,542,125,422 99.9761%
董事的议案
十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17,531,810 95.3857%
投票结果汇总(议案 2)
表决情况
表决
议案序号和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分类 结果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股数(股) 比例(%)
二、关于增补宋宏谋为公司 出席会议所有
有表决权股东 3,541,767,869 99.9660% 1,205,650 0.0340% 0 0.0000%
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当选
的议案
其中,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 17,174,257 93.4404% 1,205,650 6.5596% 0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丁永聚、马磊。
(三)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泛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