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0025、200025 股票简称:ST特力A、B 公告编号: 2004-024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出售资产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已于2004年12月29日与陈亿斌先生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将本公司所持有的
深圳市新华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华电缆")15.54%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陈
亿斌,交易价格为人民币641万元。本次资产出售属非关联交易。
对于本次出售资产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八名成员(其中三名独立董事)中6名已表决
通过,本公司独立董事亦就本次资产出售签署了表示赞同的独立意见。
本次出售资产交易,已经取得深圳市产权交易中心的鉴证。相关工商变更手续正
在办理中。
二、交易各方情况介绍
(一)交易对方情况介绍
1、陈亿斌,现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碧庄东区41栋 ,现任吉盟首饰有限公司董事
长。
2、陈亿斌先生与本公司及本公司前十名股东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
等方面的无关联关系。
(二)其他当事人情况介绍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宣武区广安门外大街178号
法人代表:谢彪 注册资本:人民币3.9亿
主营业务:机电、轻纺、化工、冶金、建材等产品进出口及国际招标和国外投标、
国际商务运输代理、金融、实业、展览、咨询、物业、管理等。
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华山路79号
法人代表:刘先超 注册资本:人民币7545万元
主营业务:生产各类型号规格电线电缆产品、电线电缆行业和电瓷陶瓷行业所需各
种专用设备等。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新华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系本公司、中行北京信托咨询公司(简称中行北
京)、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CMEC)及郑州电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郑缆集团)于1984年共同投资成立,各方所占权益为15.54%、、10.05%、33.96%
和40.45%。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116万元,我方出资额为人民币173万
元。2004年7月CMEC受让中行北京持有的10.05%股权,其持股比例变为44.01%。本次转
让的股权本身不存在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无涉及诉讼、
仲裁或司法强制执行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自公司成立至今,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目前该项资产的帐面价值为人民币
233万元,因为其中房产有较大增值的因素,经评估后价值为人民币641万元。
2、本次交易前新华电缆公司主要股东及各自持股比例为:本公司持股15.54%,
CMEC持股44.01%,郑缆集团持股40.45%。
新华电缆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水贝二路一街十一号,主要生产经营电源引接线、
塑料布线、中小型塑力线等电线电缆业务、自营进出口业务。公司最近一期的主要财务
数据如下:2004年7月31日财务报告显示,该公司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3,137万元,负债
总额为人民币1,286万元,应收款项总额为人民币801万元,净资产为人民币1,850万元
,主营业务收入人民币1,670万元(本年累计),主营业务利润人民币428万元,净利润
为人民币12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深圳市国众联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为本次交易出具了"深国众联评
报字(2004)第3-11008号"评估报告。本次评估的基准日为2004年7月31日,主要采用
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评估结果如下(单位:人民币):
15.54%股权现帐面价值 15.54%股权评估后价值 增加额
233万元 641万元 408万元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定价情况
本次资产出售交易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1、本公司将所持有的新华电缆公司的15.54%的股份,以人民币641万元转让给陈
亿斌,陈亿斌同意按此价格受让上述股份。
2、陈亿斌同意在合同正式签署后三日内,向本公司事前书面确认的银行账户内存
入收购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数额为人民币321万元。在办理完工商变更前,陈亿斌向本
公司支付收购总价款的余额(人民币320万元)到本公司书面确认的银行账户内。
3、定价情况。本次交易定价系以评估报告为基础。
4、鉴于本公司已收到陈亿斌先生先期支付的50%的收购款,且其名下资产吉盟首饰
有限公司资信能力较好,董事会确信付款方的支付能力,认为款项收回的风险不大。
五、涉及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出售交易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交易完成后不会产生关联交易。
出售资产所得款项将用于补充本公司的现金流量。
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出售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调整公司的产业结构,便于公司集中力量开拓主营业务
市场。本次交易将增加本公司的现金流量,回笼的资金有利于公司集中力量拓展主营业
务,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的积极影响。
本次资产出售将产生投资收益人民币408万元。
七、本公司独立董事周成新、石卫红、张远就本次资产出售发表了赞同的独立董事
意见,认为公司出售新华电缆公司,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结构、增加公司的现金流量,有
利于集中力量拓展公司的主营业务,实施中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今后生产经营具有一定
的积极影响。该股权转让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况。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董事会同意本项交易的决定;
2.独立董事关于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3.股权转让协议;
4.资产评估报告书。
深圳市特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