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 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 A 深物业 B 编号:2011—03 号
关于签署金利华广场土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金利华广场基本情况
金利华广场(原名“嘉宾大厦”)原为本公司和深圳市
基永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基永公司”)合作开发项目,
其中本公司占 77.5%权益,基永公司占 22.5%权益。后本公司
将 77.5%的开发权益转让给基永公司,转让价 2.8 亿元。但
因基永公司拖欠部分转让款,而引发“基永公司”纠纷案,
2001 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①本公司应将 77.5%土地
使用权份额过户至基永公司名下;②基永公司应向本公司支
付转让款 1.43 亿元。对“基永公司”案件诉讼情况本公司在
2000——2009 年度报告、2009 年 9 月 4 日、2009 年 10 月 26
日的临时公告中均进行了披露。
金利华大厦 14 层、15 层(共约 4000 平米),原系本公
司根据深圳市规划国土局深规土字(1992)44 号文“关于安
排湖北外贸办公用房的通知”,与湖北省对外经济合作贸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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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深圳办事处(下称“湖北外贸驻深办”)签订《协议书》,
约定按照成本加管理费的价格提供予湖北外贸驻深办作为办
公用房,该房产性质为自用房。后因基永公司无法将嘉宾大
厦建成交付使用,湖北外贸驻深办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公司向湖北外贸驻深
办赔付万元 1080 万人民币及相应利息,本公司取得嘉宾大厦
14 层、15 层房产。对“湖北外贸驻深办”案件诉讼情况本公
司在 2000——2009 年度报告均进行了披露。
目前金利华广场项目处于闲置未完工状态,因基永公司
已将金利华广场大部分物业出售,现深圳市龙园凯利恒丰房
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园凯利”)和深圳市华能金地置
业有限公司(下称“华能置业”)持有金利华广场大部分权益。
本公司拥有权益的金利华广场 14 层、15 层性质为自用房,
尚未取得产权证明。而基永公司已多年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年审,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为盘活金利华商业广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在深圳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本公司经与龙园凯利和华能
置业友好协商,拟对金利华广场进行复工改造。
二、签订《补充协议》情况
近日,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第一直属管理局(下
称“甲方”)和 “龙园凯利”、“华能置业”及本公司(下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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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署了《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
书》,达成协议如下:①甲方同意宗地受让方变更为“龙园凯
利”和“华能置业”;② “龙园凯利”和“华能置业”承接
该宗地的全部权利、责任和义务,并自行理顺已转让房产的
关系及协助办理相关手续;③“龙园凯利”和“华能置业”
承诺自行解决本项目存在的抵押和预查封,凡因本土地使用
权受让方变更所引起的任何纠纷均由“龙园凯利”和“华能
置业”负责处理并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④本项目 14 层、15
层产权归本公司所有,性质为商品房,由“龙园凯利”和“华
能置业”负责按项目统一交楼标准建设装修;⑤宗地使用年
期调整为 50 年,从 2011 年 2 月 21 日至 2061 年 2 月 20 日止。
三、对公司的影响
由于金利华大厦 14 层、15 层房产产权属预期是否能给
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存在着重大不确定性,因此本公司将其做
为或有资产进行了披露,而未在财务报表上确认为一项资产,
详见本公司 2008 年报附注(十二)3(1)及 2009 年度年报
附注(七)4(1)。
本协议签订后,确认了本公司对金利华广场 14 层、15
层商品房的权利,但由于该房产的交付使用及房地产证的取
得尚存在一定风险,是否能给公司带来经济利益仍然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尚不符合资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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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公司将对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本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法律手段,向基永公司追偿拖
欠的转让款。
四、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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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本公司将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书》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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