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0011、200011 股票简称:深物业A 深物业B 编号:2009—93 号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深圳市龙岗土地补偿协议《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一、概述
本公司原拥有位于深圳市龙岗中心城G01003-3 号地块的
4657.3 平方米办公用地(下称 “龙岗土地”)使用权,因该地块
地质结构不符合原项目规划建设高层建筑的要求,同时应龙岗中
心城建设的需要,2002 年8 月30 日本公司和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
源局龙岗分局(下称 “龙岗分局”)签订了《收地补偿协议书》(深
规土龙收字[2002]22 号),约定由龙岗分局以人民币1451.221 万
元的土地补偿款收回龙岗土地使用权,以上土地补偿款用于冲抵
本公司自行选择其他公司在龙岗区项目用地所欠交的地价款;或
划回等值的龙岗区商业商住用地给本公司,龙岗分局不再返还现
金。
该笔款项本公司已作为应收款项处理,详见本公司2008 年
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十)、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项目附注”
下“2、其他应收帐款”之“(4)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详细情况”
项目中。
因本公司在龙岗区没有任何房地产项目,不可能从自身应缴2
地价中抵扣,也无法通过龙岗区范围内其他企业的欠缴地价进行
冲抵,因此本公司于2009 年7 月致函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局龙岗分局,希望能以现金方式支付土地补偿款。
经龙岗区政府常务会议(四届五十七次)决定,同意以现金
方式向本公司支付地价款人民币1451.221 万元。
二、合同签署情况
2009 年11 月27 日,本公司收到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
局龙岗分局签署并返还的《深规土龙收字[2002]22 号协议补充协
议》。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当事人
甲方: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龙岗分局;
乙方: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2、交易标的情况:
①、交易标的名称:龙岗中心城G01003-3 号地块的4657.3
平方米办公用地土地使用权;
②、交易标的位置:深圳市龙岗中心城;
③、本次合同交易标的不存在重大争议、诉讼或仲裁事项,
也不存在查封、冻结等司法措施。
3、合同主要内容:3
①、自合同签定生效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支付
乙方人民币1451.221 万元。
②、乙方应将土地、土地出让合同原件移交给甲方。
③、若乙方与第三人就本土地存在纠纷,由乙方与第三人协
商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4、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2009 年11 月27 日,本公司已收到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
理局龙岗分局支付的人民币1451.221 万元。
本次交易预计可能将增加净收益约人民币100 万元,对本公
司的财务状况将产生积极影响。具体数据以届时披露的2009 年年
度报告为准。
五、备查文件
1、《收地补偿协议书》(深规土龙收字[2002]22 号);
2、《深规土龙收字[2002]22 号协议补充协议》;
3、龙岗区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四届五十七次)。
特此公告4
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 年11 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