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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医药:复星医药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4-09-14


证券代码:600196          股票简称:复星医药            编号:临 2024-143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计划实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简称同正文)

  ●增持计划:本公司控股股东复星高科技(及/或通过一致行动人)计划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含当日)起的 12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择机增持本公司股份(包括 A 股及/或 H 股),累计增持总金额折合人民币不低于 10,000 万元1(其中增持本公司 A 股的总金额不低于人
民币 10,000 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超过截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 2%(且滚动 12 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

  ●实施结果: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于增持计划下,复
星高科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 4,295,000 股 A 股,约占截
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16%,累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
10,119.40 万元。

  2024 年 9 月 12 日,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复星医药”)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高科技”)关于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通知(以下简称“增持结果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复星高科技

  2、持股情况:于增持计划实施前,复星高科技持有本公司 957,129,455 股股1其中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按相关增持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如适用)。


份(其中:A 股 885,595,955 股、H 股 71,533,500 股),约占截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即 2,672,156,611 股,下同)的 35.82%。

    二、增持计划

  1、增持目的:基于对本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内在价值的认可。

  2、增持方式: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

  3、增持金额及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

  复星高科技(及/或通过一致行动人)拟于 2023 年 9 月 13 日(含当日)起的 12
个月内通过(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择
机增持本公司股份(包括 A 股及/或 H 股),累计增持总金额折合人民币不低于 10,000
万元2(其中增持本公司 A 股的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0,000 万元)、累计增持比例不
超过截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且滚动 12 个月内增持本
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2%);具体增持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增持股份类别、数量及金额)将视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股价走势确定。

  4、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增持计划所需资金均为相关增持主体自有资金。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增持计划期限届满;于增持计划下,复星高科技通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累计增持本公司 4,295,000 股 A 股,约占截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0.16%,累计增持金额约为人民币 10,119.40 万元。
  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收市,复星高科技持有本公司 961,424,455 股股份(其
中:A 股 889,890,955 股、H 股 71,533,500 股),约占截至 2024 年 9 月 12 日本公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即 2,672,398,711 股)的 35.98%。
2其中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按相关增持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如适用)。


    四、其他说明

  1、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有关规定。

  2、根据增持计划,复星高科技及/或一致行动人于增持计划实施期间未减持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且复星高科技承诺,复星高科技及/或一致行动人于增持完成后的法定期间内不减持本公司股份。

  3、增持计划的实施未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五、律师核查意见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复星高科技具备实施增持计划的主体资格;增持计划及其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复星医药就增持计划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增持结果通知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