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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冠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公告日期:2023-05-06

珠海冠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3-049
转债代码:118024        转债简称:冠宇转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

    截至本次回购方案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股东,暂无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38,842,965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30.20%),目前均处于限售状态(解除限售日期为 2024 年10 月)。如后续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期限内,存在因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价格上限而导致本次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使用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3、若发生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变更或终止本次回购方案的风险。
一、回购方案的审议及实施程序

  (一)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公司全体董事出席了会议,以 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该项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相关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经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的审议时间、程序等均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二、回购股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公司基于对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健康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发展前景等,公司拟回购部分公司股份,以促进公司股票市场价格与内在价值相匹配。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回购股份将予以注销。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第七条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及定价原则

  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式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本次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25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不高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150%,具体回购价格将综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内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1、种类: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用途: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3、本次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按照回购股
份价格上限 25 元/股计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为 2,000,000 股至 4,000,000 股,占
公司当前总股本 1,121,855,747 股的比例为 0.18%至 0.36%,具体如下:


 回购用途  拟回购金额区间 测算回购数量区间  占公司总股本的    回购实施期限
          (人民币万元)      (股)          比例区间

用于可转换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
公司债券转  5,000-10,000  2,000,000-4,000,000  0.18%-1.36%  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
  股                                                        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结束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送股、转增股本或现金分红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票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及数量。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
币 10,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
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回购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七)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

  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和上限人民币 10,000 万元
(含),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 25 元/股进行测算,假设本次回购股份全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公司股权结构预计不会发生变化。

  (八)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及维持上市地位等可能产生的影响的分析

  根据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情况,公司认为回购资金总额区间为人民币5,000 万元(含)至 10,000 万元(含)的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截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总资产 191.54 亿元,流动资产 88.49 亿元,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64.89 亿元。按照本次回购资金上限 10,000 万元测算,分别占上述财务数据的 0.52%、1.13%、1.54%。根据公司经营和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以人民币 10,000 万元上限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实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也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九)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 6 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股份回购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截至本次回购方案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回购期间暂无明确的股份增减持计划;如后续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增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公司已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
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发出问询函,问询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内是否存在
减持计划,具体回复如下:

  截至本次回购方案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等相关股东,在未来 3 个月、未来 6 个月暂无明确的股份减持计划,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38,842,965 股(占当前总股本的 30.20%),目前均处于限售状态(解除限售日期为 2024 年 10 月)。如后续上述主体拟实施股份减持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告知公司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 36 个月内实施上述用途,回购股份应予以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财务状况,若公司发生注销所回购股份的情形,届时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范围内,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具体的回购时机、价格和数量,具体的实施方案等;

  3、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相关条件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董事会重新审议的事项外,授权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4、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三、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一)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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