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2-025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
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44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5,713,57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46,946,930.5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
税 ) 人 民 币 143,020,958.53 元 后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2,103,925,972.01 元。
截至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351C000675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 募投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根据《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调整后的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序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金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
号 额(万元) (调整前)(元) 额(调整后)(元)
1 珠海聚合物锂电池生 209,000.00 2,090,000,000.00 1,350,000,000.00
产基地建设项目
2 重庆锂电池电芯封装 40,230.00 402,300,000.00 260,000,000.00
生产线项目
3 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 40,670.00 406,700,000.00 260,000,000.00
目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35,000.00 350,000,000.00 233,925,972.01
合计 324,900.00 3,249,000,000.00 2,103,925,972.01
三、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实施地点的募投项目为“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变更前实施地点 变更后实施地点
研发中心升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斗门区新青科技工 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
1 级建设项目 业园西片伟创力南厂南侧、香海路西沿 道 209 号 11 栋厂房 F
线北侧
四、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原因
公司基于对整体生产研发系统优化和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考虑,拟将“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 209 号 11 栋厂房F”,该地块位于公司总部园区内。为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公司重新规划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后,决定采用整合现有厂房和地块的整体方案,该方案能够优化公司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充分集约利用人员、设备、厂房等各方面优势,发挥研发人员的优势专长,提升研发效率。
五、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研发中心升级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
生产经营和研发需要,并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投资方向,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六、 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七、 上网公告附件
(一)《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