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2 证券简称:珠海冠宇 公告编号:2021-005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
了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 )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关于同意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944 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55,713,578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4.4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246,946,930.54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
税 ) 人 民 币 143,020,958.53 元 后 , 公 司 本 次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币
截至 2021 年 10 月 11 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并由致同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351C000675 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金额的调整情况
由于首次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2,103,925,972.01 元低于《珠海
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人民币 324,900 万元,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分配调整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 资金 拟使用 募集资金金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额(万元) 额( 调 整前)(元) (调整后)(元)
珠海聚合物锂电
1 池生产基地建设 209,000.00 2,090,000,000.00 1,350,000,000.00
项目
重庆锂电池电芯
2 封装生产线项目 40,230.00 402,300,000.00 260,000,000.00
研发中心升级建
3 设项目 40,670.00 406,700,000.00 260,000,000.00
补充流动资金项
4 目 35,000.00 350,000,000.00 233,925,972.01
合计 324,900.00 3,249,000,000.00 2,103,925,972.01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调整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源配置,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要求,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 审议程序和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同意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决定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该调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同意对各募投项目使用募集资金金额进行调整。公司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4、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事项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调整事项无异议。
五、 上网公告附件
(一)《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出具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