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
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保荐机构”)为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容知日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容知日新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6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0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720,0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8.2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50,115,600.00 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合计53,798,544.1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196,317,055.90 元。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
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
[2021]230Z0164 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决定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根据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由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等部门在签订合同之前确认可以采取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进行支付的款项,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签订相关合同。
2、按照合同需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时,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采购部门填制资金付款单据,按公司规定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资金付款单据,通过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进行支付。
3、财务部门汇总并保留相关支付单据,序时逐笔统计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的款项,建立明细台账。
4、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的用款情况,由财务部门定期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付款清单,交由财务总监、总经理签字,完成置换申请的审核和批准。置换申请得到审批后,按季度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入公司一般资金账户,同时通知并报送保荐机构备案。其中以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支付的按以下方式操作:对于自开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在其到期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资金账户;对于背书转让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在背书转让后从募集资金账户中等额转入公司一般资金账户。
5、财务部门在台账中逐笔记载募集资金专户转入一般资金账户交易的时间、金额、账户信息等,并与该笔资金相关的票据进行匹配记载。对采用该方式使用募集资金的银行票据、交易合同、付款凭据以及履行的审批程序等单独建册存档,确保募集资金仅用于募投项目。
6、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审议程序
2021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拟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更好地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上述事项的实施,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监事会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
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为了加快票据周转速度,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公司拟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上述事项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容知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电汇、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孔晶晶 蒋贻宏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