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 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755) 88265288 邮政编码:518017
网址(Website):http://www.shujin.cn 传真(Fax.):(0755)88265537
目录
释义 ...... 2
一、莱尔科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6
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其合法合规性......7
三、本激励计划的拟订、审议、公示等程序......8
四、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9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10
六、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11
七、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11
八、拟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的回避......12
九、结论意见......12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的全称或含义为: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莱尔科技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分次
限制性股票 指
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
激励对象 指
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
有效期 指
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登记至激励
归属 指
对象账户的行为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票所需满足的
归属条件 指
获益条件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的日期,必
归属日 指
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指南 4 号》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公司章程》 指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草案)》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施考核管理办法》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激励对象名单》 指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本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中国 指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参与本激励计划的经办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励字(2021)第 090 号
致: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实行《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根据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了解,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
1. 信达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莱尔科技的保证: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该等文件和事实于提供给信达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2. 本法律意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以前莱尔科技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作出的。
3. 信达律师已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莱尔科
技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4.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5. 信达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事项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信达律师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士出具的证明或说明文件,以及政府部门网站的检索信息发表意见。
6.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莱尔科技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业务指南 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章程》及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莱尔科技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一) 公司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67592234963
住所 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百安路北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伍仲乾
注册资本 14,856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研发、生产、销售、加工:连接器、连接装置等新型机电元件、
电器配件、电子配件、电子绝缘材料及热熔胶膜,及提供上述产
经营范围 品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经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成立日期 2004 年 4 月 2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2021 年 3 月 9 日,根据《关于同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2 号),中国证监会同意公司首次公开股票的注册申请。莱尔科技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科创板上市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146 号)同意,证券简称为“莱尔科技”,证券代码为“688683”。
经核查,莱尔科技是依法成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施本激励计划的情形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众环审字[2021]0500146 号《审计报告》”以及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核查,莱尔科技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下列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