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83 证券简称:莱尔科技 公告编号:2021-048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后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同意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752 号),公司获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14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9.51 元/股,募集
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53,201,4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58,365,293.50元后,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4,836,106.50 元。截至 2021 年 4 月 6 日,上
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到位。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后,
于 2021 年 4 月 6 日出具了编号为众环验字[2021]0500013 号《验资报告》。
2021 年 3 月,公司与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开户银行(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杏坛龙潭分理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2021 年 6 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禾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禾惠电子”)与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4 月 9 日、2021 年 6
月 26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和《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
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三方监管协议、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为配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拓宽融资渠道,维护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专项账户(44463001040058628)、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支行专项账户(44463001040059287)两个账户予以销户,并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原募集资金账户的全部募集资金本息余额转
存至新募集资金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1 年 11 月 1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6)。
2021 年 11 月 26 日,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新开立一
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639275144210),并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三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项目名称
广东莱尔新材料科 中国银行股份有 研发中心建
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顺德容桂 639275144210 设项目
支行
2021 年 11 月 25 日,禾惠电子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新开
立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757904632110808),并与公司、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签订了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四方监管协议下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开户银行 账号 项目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 招商银行股份有 757904632110808 高速信号传输线
禾惠电子有限 限公司佛山容桂 (4K/8K/32G)
公司 支行 产业化建设项目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容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39275144210,截至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专户余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
方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雷钢、徐有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
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在付款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并支付第三次违约时专户余额日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违约期间自丙方催要通知送达之日起算,至乙方向丙方出具相关文件之日终止)。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2、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广东莱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佛山市顺德区禾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容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等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作为甲方一的全资子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757904632110808,截至 2021 年 11 月 25 日,专户余
额为 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速信号传输线(4K、8K、32G)产业化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郑雷钢、徐有权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上月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在付款 5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如发生上述情形,丙方有权向乙方发出催要通知,要求乙方向丙方立即履行其在本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