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33 证券简称:星球石墨 公告编号:2022-016
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及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7,273.33 万股的 4.54%。其中首次授予 26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63%,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66.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和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南通星球石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其他正在执行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制度安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包括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将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授予。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以授予价格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流通。符合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以授予价格分次获得公司增发的 A 股普通股股票,该等股票将在登记结算公司进行登记。
(二)股权激励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33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7,273.33 万股的 4.54%。其中首次授予 264.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63%,首次授予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80.00%;预留 66.0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1%,预留部分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00%。
其中,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6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2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0.00%。其中首次授予 132.00 万股,占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80.00%;预留 33.00 万股,占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20.00%。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6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2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0.00%。其中首次授予 132.00 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80.00%;预留33.00万股,占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总数的20.00%。
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00%。本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或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
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
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
监事)。所有激励对象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和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拟激励对象合计 99 人,
约占公司全部职工人数 485 人(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 20.41%,均为公司经营管理人
员及核心骨干。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
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所有激励对象不存在同时参加两家或两家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
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
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预留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6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2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0.00%,具体情况如下: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经营管理人员及核心 132.00 80.00% 1.81%
骨干(共 99 人)
预留部分 33.00 20.00% 0.45%
合计 165.00 100.00% 2.2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2.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为 165.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的 2.27%,占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总数的 50.00%,具体情况如下:
职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占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
(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经营管理人员及核心 132.00 80.00% 1.81%
骨干(共 99 人)
预留部分 33.00 20.00% 0.45%
合计 165.00 100.00% 2.27%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
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
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
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
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如发生不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及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情况时,该激励对象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已获授但
尚未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
二类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由公司作废失效。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
1、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未授予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失效,自公告之日起 3 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但下述公司不得授出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 60 日期限之内。
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一类限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