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2021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四条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第六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第七条在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对外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对外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九条公司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依照本制度第十条履行相关报送程序。
第十条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公司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需履行以下报送流程:
(一)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二)经办人员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保密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
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或子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
《保密提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事务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公司证券事务部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
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未公开信息被泄
露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司,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在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遵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报送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并将相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其他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0 月 27 日
附件一: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报送信息单位、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部门及用途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对外报送信息的主要内容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财务总监意见:
财务总监签字:
(报送财务数据时,财务总监需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领导意见: 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二:保密提示函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提示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则等要求,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属保密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保密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保密信息,现根据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向贵单位重点提示如下:
1、贵单位/阁下应当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2、贵单位/阁下以及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材料的所有相关人员为保密信息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所有保密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3、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除非本公司同时公开披露或已经公开披露该信息。
4、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的未公开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知本公司。
5、贵单位/阁下及知悉本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致使本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本公司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须将贵单位以及知悉本公司相关信息的
人员登记备案,以备调查之用。
敬请贵单位/阁下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为盼!
特此函告。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保密承诺函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保密承诺函
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本单位/本人现收到你公司报送的下列材料及保密提示函:
【材料清单】1、……
2、……
3、……
本单位/本人在此确认,接收或使用你公司报送的材料的相关人员情况如下:
所在单位/ 沪 A 账户(如有多
姓名 与贵公司关系 职务/岗位 身份证号码
部门 个,请一并报送)
本单位/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单位/本人保证严格控制你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人范围,并督
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2、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送材料的相关人员将严格遵守保密义
务。在你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本单位/本人以及接收、使用你公司报
送材料的相关人员不泄露相关未公开信息,也不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信息买卖你公
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证券。
3、本单位/本人及知悉你公司相关未公开信息的人员在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
的文件中不适用你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公开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