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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6年7月11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6-07-22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Wuxi ETEK Microelectronics Co.,Ltd.)
(住所:无锡新区新辉环路 8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二零一六年七月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声明: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具有据以发
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全文作为作出
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 A 股)
发行股数 不超过 1,600 万股,本次发行均为公司发行新股,不安排公司股东
公开发售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6,400 万股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
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
愿锁定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亿晶投资,实际控制人袁敏民、毛成烈、周宝
明、佴东辉、张亮、汤大勇、汪东和汪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公司/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
/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
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
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作除权除息处理)。
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
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持有
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股东浙江永兴达实业投资有限公
司、珠海横琴海捷汇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温纳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联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淞银财富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国泰君安申易一期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上海
艾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珠海横琴海捷卓越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袁敏民、毛成烈、周宝
明、吴相俊、郁仁昌、汪东、张亮、董红承诺:本人现所持有发行
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
该部分股份。如果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6 个月(上述
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
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除上述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期间,向发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发行人股份。
保荐人(主承销商)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2016 年 7 月 8 日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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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无锡亿晶投资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 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
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
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 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
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2、公司实际控制人袁敏民、毛成烈、周宝明、佴东辉、张亮、汤大勇、汪
东和汪芳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所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
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 (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
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
理)。”
3、直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无锡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
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公司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持有的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股东浙江永兴达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横
琴海捷汇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温纳联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上海淞银财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国泰君安申易一期投资基
金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艾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珠海横琴海捷卓越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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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5、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袁敏民、毛成烈、周宝明、吴相俊、
郁仁昌、汪东、张亮、董红承诺:“本人现所持有发行人股票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
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上述发行价指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人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
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
权除息处理)。
除上述锁定承诺外,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向发
行人申报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
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为维护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的股价稳定, 保护广大投资者尤
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
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2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公
司特制定了关于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
施。
(一)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稳定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及程序
( 1)预警条件及程序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1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每
股净资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股本总额, 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
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方法按照上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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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的 120%时,公司在 10 个工作日内召
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上市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展战略等进行深
入沟通。
( 2)启动条件
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净资产,本
公司将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 25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
方案, 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启动实施相关稳定股价的具体方
案。具体实施方案应提前公告。
( 3)停止条件
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间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
股净资产时,可以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顺序
( 1)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限制因素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本预案内容,依照以下程序启动稳定股价的
机制,实施具体的股价稳定措施。但采用股价稳定机制的时候应当考虑: A、不
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B、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公司稳定股价的主要措施包括:公司回购股票;公司 5%以上的股东增持公
司股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等具体措施。
( 2)实施顺序
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时, 公司将按步骤依序实施上述三项股价稳定
措施。若某一步骤措施实施后股价已经连续 5 个交易日稳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
则后一步骤措施不再继续执行; 若某一步骤措施实施后股价尚未稳定于每股净资
产之上,则后一步骤措施继续执行,直至三项措施顺次执行完毕或者股价已经稳
定于每股净资产之上时止。
若某一步骤措施的继续实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或者违反
相关法律法规的,则本步骤措施不再继续执行,执行下一步骤措施稳定股价。
3、股价稳定措施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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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回购股票
触发股价稳定机制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应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做出决议, 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首次公开发行新股
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归属于公司股东
净利润的 10%。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