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原则,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根据董事会提出的《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预留部分授予条件已经成就,说明如下: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该授予日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综上,同意公司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11 月 3 日,并同意以 34.8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600 名激励对象授予 6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合光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刘维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江百灵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
黄宏彬
202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