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91 证券简称:泰凌微 公告编号:2024-030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住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泰凌微电子(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4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泰凌微电子(上海)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 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住所的情况
鉴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拟将住所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
试验区祖冲之路 1500 号 3 幢”变更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盛夏路61
弄1号电梯楼层10层、11层(实际楼层9层、10层)”(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 门核定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 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于2023年7月4日经中国证监会批 公司于2023年3月28日经上海证券交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 易所审核通过并于2023年7月4日经中
股6,000万股,并于2023年8月25日在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
第三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000万股,并于
2023年8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
第五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区祖冲之路1500号3幢。 区盛夏路61弄1号电梯楼层10层、11
层(实际楼层9层、10层)。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
第八条 产生及变更方式按照本章程相关规定
执行。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一条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书等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第二十四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其股份的;
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益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第二十六条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
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依照本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
议决议。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者注销。
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
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之日起1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
第二十九条
内不得转让。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转让其所持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第三十条 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
条款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
建议或者质询; 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
会计报告;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
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