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1、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外籍员工成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已充分说明。
4、除 3 名激励对象离职、2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
予的全部股票期权,公司不再向前述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外,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监事会同意公司以 2023 年 9 月 19 日为授予日,以 52.01 元/份的行权格向
9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25.7600 万份股票期权。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 年 9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