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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安信:奇安信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9-20

奇安信:奇安信关于向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3-055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票期权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9 日

    股票期权授予数量:1,025.7600 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68,517.2377
万股的 1.4971%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
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
定 2023 年 9 月 19 日为授予日,以 52.01 元/份行权价格向 9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25.7600 万份股票期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授予情况

    (一)本次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 年 8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
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023 年 8 月 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3-041)、《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和相关文件。

  2、2023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3、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46)和《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赵炳弟先生作为征集人就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4、2023 年 8 月 7 日到 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
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
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3-049)。

  5、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51)。

  6、2023 年 9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鉴于公司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3 名激励对象离职、2 名激励对
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股票期权,上述共涉及股票期权2.0000 万份。董事会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本次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921 人调整为 916 人,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1,027.7600 万份调整为 1,025.7600 万份。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保留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
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19 日,以 52.01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916 名激励对
象授予 1,025.7600 万份股票期权。

  3、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

  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和本次确定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经成就。监事会同意以
2023 年 9 月 19 日为授予日,以 52.01 元/份的行权价格向 916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25.7600 万份股票期权。

    (四)股票期权授予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9 月 19 日。

  2、授予数量: 1,025.7600 万份,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68,517.2377 万的

1.4971%。


    3、授予人数:916 人。

    4、行权价格:52.01 元/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和行权安排

    (1)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 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
 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上述“重大事件”为公 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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