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3-039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023.1232 万份,占《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68,208.2124 万股的 1.50%,不设置预留权益。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推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本公司同时正在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以 49.00 元/股的授
予价格向 1,14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085.8548 万股限制性股票;于 2021 年 11 月 16
日以 49.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796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1.4637 万股限制性股票。
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第一个归属期第一次归属股票数量为 246.6124 万股。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部分激励对象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第一个归属期第二次拟归属股票数量为 0.7399 万股。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二)标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023.1232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8,208.2124 万股的 1.50%,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权益合计 1,357.3185 万股,加上本次拟授予的 1,023.1232 万份股票期权,合计为 2,380.4417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68,208.2124 万股的 3.49%。截止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
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 1%。
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核心技术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848 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9,657 人的 8.78%。具体包括:
1、核心技术人员;
2、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及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外籍员工,纳入激励对象的外籍员工处于公司核心关键岗位,是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人员。股权激励的实施更能稳定和吸引外籍高端人才的加入,通过本激励计划将更加促进公司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从而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授予股票期权 占授予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草
序号 姓名 国籍 职务 的数量 权总数的 案公告日公司股
(万份) 比例 本总额的比例
一、核心技术人员
1 叶盛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612 0.30% 0.0045%
2 吉艳敏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5000 0.24% 0.0037%
3 吴勇义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3.0612 0.30% 0.0045%
4 樊俊诚 中国 核心技术人员 2.2000 0.22% 0.0032%
小计 10.8224 1.06% 0.0159%
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012.3008 98.94% 1.4841%
(共 844 人)
合计 1,023.1232 100.00% 1.500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
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
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
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
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日期及期限
1、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
2、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四次行权,对应的等待期分别为
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等待期内,激励对
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安排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可行权比例
第一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24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二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36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三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48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第四个行权期 自授予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授予之日起 60 25%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