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61 证券简称:奇安信 公告编号:2022-018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与关联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电财务”)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中电财务在其经营范围许可的范围内,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有关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和贴现、存款服务、贷款及融资租赁、内部转账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等。其中,综合授信余额上限、资金结算余额上限及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上限均为30亿元,有效期3年。
公司于2022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关联董事姜军成先生已对此议案回避表决。根据有关规定,本议案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协议签订对手方为公司关联方,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公司拟与关联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该协议,中电财务在其经营范围许可的范围内,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有关金融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票据承兑和贴现、存款服务、贷款及融资租赁、内部转账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等。其中,综合授信余额上限、资金结算余额上限及资金结算日存款余额上限均为30亿元,有效期3年。
二、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2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与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姜军成先生按照有关规定回避了表决,其余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项关联交易议案。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还须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明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中电金投控股有限公司将回避表决。
三、关联方介绍与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1988年4月21日
法定代表人:郑波
注册资本:175,094.3万元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甲1号楼二十、二十一层。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
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
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主要股东及持股比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61.3835%
南京中电熊猫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25.1293%
武汉中原电子集团有限公司 5.7112%
中国电子进出口有限公司 4.9606%
中电智能卡有限责任公司 2.1451%
中国中电国际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0.6703%
中电财务为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子”)控股61.38%的核心企业之一,是获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并接受其监管,遵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开展金融业务的合法金融机构。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2022 年 3 月 31 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 7,507,139.87 5,170,624.58
净资产 355,029.17 368,236.50
营业收入 60,224.79 16,841.06
净利润 37,693.46 13,304.35
(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中电财务为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中国电子的子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属于公司的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履约能力。公司将就上述交易与相关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双方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签署双方:
甲方: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电子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运营规则的前提下,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签证及其它相关的咨询、代理服务;协助甲方收付交易款项;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为甲方提供担保;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服务;为甲方办理票据承兑及贴现服务;办理甲方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存款服务;为甲方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承销甲方的企业债券。具体如下:
1、乙方为甲方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协助甲方实现交易款项的顺畅收付,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结算业务品种:交易资金的收付、外汇结售汇、吸收存款并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乙方应为相关企业安装网银系统、定期提供对账单,对资金结算流量和结余量达到一定规模的相关企业提供资金结算专用电脑等。
2、乙方按照信贷规则向甲方提供授信融资,促进甲方生产经营稳定发展。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授信融资品种:本外币贷款、对外担保、融资租赁、商业承兑汇票承兑和贴现、应收账款保理、保函等。
3、乙方为甲方提供资金管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委托代理、开立资金证明、贷款承诺、一般性策划咨询以及专项财务顾问等其他金融服务。
(三)金融合作之具体内容
1、甲方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决策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经综合考虑甲方相关企业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等实际情况,乙方拟在本协议生效后三年内(简称“额度期限”)给予甲方如下的资金结算余额和综合授信额度,额度期限内,额度可循环使用,但额度内各种授
信品种余额合计不得超过综合授信额度金额,根据授信额度制定如下的结算额度:
上限(人民币亿元)
资金结算余额 30
综合授信额度 30
2、甲方可自行选择将一部分可用的现金存款存入乙方,另外一部分存入商业银行来分散资金风险。甲方在乙方的每日存款余额最高不超过30亿元人民币,甲方在乙方的结余资金,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指令及时足额解付,并按不低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同期同类存款利率计付存款利息。乙方按照日积数计算法计息,按季结息。
3、甲方在乙方取得的融资,乙方按总体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乙方按照日积数计算法计息,按季结息。
4、因甲方向第三方申请授信融资需要乙方提供担保的,乙方收取的担保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就同等金额提供对外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用标准。
5、乙方向甲方提供资金管理、委托代理、保函、资金证明、贷款承诺等其他金融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商业银行所收取的同类费用标准。
6、乙方免予收取甲方在乙方进行资金结算的资金汇划费用,免予收取乙方为甲方开立询证函的费用,免予收取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一般性策划咨询服务费用,但专项财务顾问项目除外。
7、乙方充分利用金融资源优势和金融专业优势,为甲方成功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中期票据专项融资提供财务顾问及组织承销专项服务,乙方就此类专项财务顾问服务收取的费用标准不高于同期境内金融机构所收取的费用标准。
8、甲方同意在(三)1、款设定之上限额度内,同等条件下最大限度优先
确认乙方提供的合作条款是否优于或不差于独立的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服务。
9、如甲方需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双方应另行协商并签署具体协议进行约定。
(四)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陈述和保证、故意隐瞒与订立和履行本协议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资料、情况的,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项关联交易,中电财务向公司提供的贷款利率将等于或优于商业银行提供贷款的利率,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其作为中国电子内部的金融服务供应商,相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对公司的情况有较为深入的认识,能进行更有效率的沟通,可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较国内商业银行更为方便、高效的金融服务,从而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结算效率;本项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公司正常业务的持续开展;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收入、利润来源不依赖于此类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不产生影响。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公司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且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会对公司及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我们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姜军成先生回避表决。
2、独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