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关于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本次对外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对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的资产状况良好且有发展潜力的关联业务实体进行投资,是公司为了满足业务发展的需要,提升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而进行的业务拓展,有利于公司在新能源领域的新材料产业的长远发展。本次对外投资的资金全部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此次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书章、郭华军、彭辅顺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