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关于设立越南孙公司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明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越南设立孙公司,方便快捷的与现有海外客户进行配套,扩大太阳能封装胶膜等新型复合膜材料的海外市场份额,提升公司整体竞争力和盈利能力。公司此次投资设立越南孙公司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经过深思熟虑,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设立越南孙公司。
二、关于《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的影响,是必要和可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事项履行了相关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上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三、关于《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江西明冠锂膜技术有限公司向兴业银行申请人民币3,000.00万元融资授信敞口提供担保,是为满足子公司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书章、郭华军、彭辅顺
2021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