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有效防范和降低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外汇汇率或外汇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互换掉期业务、外汇期权业务、利率掉期业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适用本制度。控股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必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主要目的,必须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规定
第五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预测,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时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的金额、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九条 公司需备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割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若超过额度,应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重新提交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在授权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第四章 外汇套期保值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计划、业务操作管理。财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部门,负责按照财务部制定的计划执行并做好台账登记、汇报财务负责人。
(二)采购、销售及市场等相关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三)内审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应协同相关业务部门定期进行外汇收支预测,加强对人民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
(二)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
司业务部门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出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单笔50 万美元以上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财务负责人审核后须报请总经理审批。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台账管理,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四)财务部应每月出具外汇套期保值报表,报送总经理。外汇套期保值报表内容至少应包括交易时间、外汇币种、金额、交割择期、盈亏情况。
(五)内审部可定期或不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审批程序、内部风险报告和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保密信息对外泄露,由公司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十五条 财务部安排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应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七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总经理,经总经理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 当公司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而指定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被套期外汇的公允价值变动相抵消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亏损或潜在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 10%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董事长和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交割资料等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5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