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2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审慎查验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的议案
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公司技术、产品和管理的资源优势,提高公司的知名度和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增强公司竞争力并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审议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的议案。
二、关于调整 OLED 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建设规模的议案
本次调整 OLED 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建设规模,是公司根据业务发展
规划的需要及为了更好地提升资产使用效率做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和长远发展规划。募投项目的投资总额、建设产能等内容均未发生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调整 OLED 及其他功能材料生产项目建设规模的议案。
三、关于调整高端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本次调整高端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实施期限,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符合《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调整高端液晶显示材料生产项目实施期限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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