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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50: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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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550          证券简称:瑞联新材      公告编号:2021-078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召
开 2021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合计人民币 10,000 万元投资建设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公司、陕西蒲城海泰新材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蒲城海泰”)已就该项目开立了募集
资金专项账户,并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与保荐机构和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近日,公司和蒲城海泰完成了三方监管协议的签署,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582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755.00 万股,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 113.7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95,786,000 元,各项发行费用金额(不含税)人民币 151,750,132.7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44,035,867.24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5366 号)。公司及子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的要求,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蒲城海泰于 2021 年 12 月 2 日与中信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在上述三方监管协议下,相关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用途          银行账号

 西安瑞联新材料 中信银行陕西自 蒲城海泰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    贸试验区西安沣 材料自动化生产 8111701012700663079
                惠路支行        项目

 陕西蒲城海泰新 中信银行陕西自 蒲城海泰新能源
 材料产业有限责 贸试验区西安沣 材料自动化生产 8111701013800663064
 任公司          惠路支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蒲城海泰与募集资金的存放银行及保荐机构签署的《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陕西蒲城海泰新材料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 (以下简称 “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账号
为 8111701012700663079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甲方
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二”),账号为
8111701013800663064 ,截至 2021 年 12 月 1 日,专户余额为 0 元。上述专
户仅用于甲方“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乙方仅对上述专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

  鉴于“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实施方系甲方二,专户一资金到位后,甲方一将按计划逐步将募集资金转入专户二,以保证“蒲城海泰新能源材料自动化生产项目”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顺利实施。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
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石迪、黄洁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8 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包括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对于协议当事人之间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将相关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四、备查文件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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