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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550: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公告日期:2021-10-25

688550: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授予日) PDF查看PDF原文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至授予日)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1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公司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相符。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主体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定为2021年10月22日,并同意以53.30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87名激励对象授予93.20万股限制性股票。

                                    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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