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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晓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10-20

关于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晓春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PDF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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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科创公监函〔2021〕0009 号
关于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晓春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刘晓春,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
长。
经查明,2021 年 9 月 11 日,因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价上涨触及异常波动标准,公司披露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公告显示,公司关注到某投资者交流网站有文章称
“公司为下游电解液厂商试用产品,产能预计 8000 万吨,并向彤程
新材供应光刻胶”。经公司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
晓春于 9 月 7 日与 2 名投资者私下交流时称,公司在锂电池电解液
添加剂方面有意向,且在光刻胶领域和彤程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彤程新材)有合作意向。
对于上述事项,公司在异常波动公告中作出澄清与风险提示:
一是关于锂电池电解液添加剂产品的研发工作尚在进行中,存在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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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失败的风险,相关事项尚在内部论证。公司未购买生产设备,未
与任何第三方达成实际合作,亦不具备媒体所称的产能能力。二是
公司与彤程新材的合作内容为光刻胶单体,且处于初始开发合作意
向阶段,双方仅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尚未签署正式的书面合作协议,
存在合作失败的风险,且尚未形成任何销售。相关文章的内容无根
据。
上市公司开展新产品研发以及与重要客户的合作情况,属于投
资者关注的重要经营性信息,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上述信
息应当由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披露,确保信息
的完整性与准确性,并做好风险提示工作。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刘晓春在与投资者小范围交流过程中,泄露了有关新产品
研发、重要客户合作等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信息披露不公平。公
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晓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4.1.1 条、第 5.1.2 条、第 5.1.6 条、第 5.4.3 条等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
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相
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刘晓春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审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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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公司管理部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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