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16 证券简称:奥特维 公告编号:2021-012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名称: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3)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 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 1-1-2205-1
(4)成立日期:2013 年 10 月 31 日(由立信中联闽都会计
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设立)
(5)人员信息:首席合伙人为李金才;截至 2020 年末,合伙人 40 人,注册会计师 327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的注册会计师 112 人。
(6)审计收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9 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 25,998.21 万元,审计业务收入19,431.18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 8,337.47 万元。
(7)业务情况:2020 年度审计上市公司客户 20 家;主要行
业为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3 家,房地产业 3 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 家,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 家,制造业 12 家;审计收费总额 2,324.60 万元;本公司同行
业上市公司审计 0 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截至 2020 年末计提职业风险基金余额 2,019.27 万元;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合计 6,000 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职业责任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因执业行为
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4 次(详见附件)、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纪律处分 0 次。其中,近三年有 8 名从
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 1 次、刑事处罚 0 次、行政处罚 0 次、自律监管措施 0 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李春华
合伙人,1999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4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开始在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金春敏
2016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8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 年开始在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3)质量控制复核人:邓超
合伙人,2003 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 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0 年开始在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执业,2019 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
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2020 年度)审计费用拟定为人民币 70 万元,其中年
报审计收费 60 万元,内控审计收费 10 万元。该费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行情,审计服务的性质、工作量以及业务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如下意见: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上市各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遵循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我们建议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查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相关项目成员的相关信息,认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切实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利益,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公司财务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备相应的知识和履职能力,在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具有良好的公信力和影响力,熟悉国际、国内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了解公司及所在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以 8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3 月 16 日
附件:
立信中联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 4 次情况如下:
1、天津证监局对本所执行的浙江建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IPO审计项目进行检查,于2019年11月12日对本所及该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津证监措施〔2019〕34 号)。
2、安徽证监局对本所执行的阜阳大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IPO 审计项目进行检查,于
2019 年 11 月 14 日对本所及该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9〕27
号)。
3、吉林证监局对本所执行的金鸿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内部控制及财务报告
审计项目进行检查,于 2020 年 1 月 19 日对本所及该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
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0〕3 号)。
4、北京证监局对本所执行的邦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检查,于
2020 年 10 月 15 日对本所及该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55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