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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告日期:2023-09-15

奥特维: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PDF查看PDF原文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023 年 9 月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目录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3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5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案......7

  议案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7
  议案二: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8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一)为确认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的出席资格,会议工作人员将对出席会议者的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对工作,请被核对者给予配合。
(二)为保证本次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请出席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或其他出席者准时到达会场签到确认参会资格。会议开始后,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会议按照会议通知上所列顺序审议、表决议案。
(四)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应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
(五)要求发言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会议的议程,经会议主持人许可方可发言。有多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同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并且临时要求发言的股东安排在登记发言的股东之后。会议进行中只接受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发言或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题进行,简明扼要,时间不超过 5 分钟。
(六)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要求发言时,不得打断会议报告人的报告或其他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发言,在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不再进行发言。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违反上述规定,会议主持人有权加以拒绝或制止。
(七)主持人可安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监事候选人等回答股东所提问题。对于可能将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或内幕信息,损害公司、股东共同利益的提问,主持人或其指定的有关人员有权拒绝回答。
(八)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对提交表决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的表决结果计为“弃权”。
(九)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十)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聘任律师、工作人员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十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十二)为保证每位参会股东的权益,开会期间参会人员应注意维护会场秩序,不要随意走动,手机调整为静音状态,会议期间谢绝录音、录像及拍照,与会人员无特殊原因应在大会结束后再离开会场。
(十三)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产生的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一、  会议召开形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形式召开
二、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召开时间:2023 年 9 月 18 日(星期一) 14 点 30 分

(二)召开地点:无锡市新吴区新华路行政楼 6 楼会议室 1
(三)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葛志勇先生
(五)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9 月 18 日至 2023 年 9 月 18 日

  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具体投票时间:

  (1)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  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领取会议资料、股东发言登记确认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代表股份数,介绍现场会议参会人员、列席人员
(三)主持人宣读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票表决办法,推选会议计票人、监票人
(五)逐项审议会议各项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2、审议《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六)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发言及提问,董监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七)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各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八)休会,统计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九)复会,主持人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十一)与会人员签署会议记录等相关文件
(十二)现场会议结束

议案一:

      关于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 2023 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司 2023 年半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
 利润为人民币 522,523,778.99 元,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公司可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1,198,184,424.28 元,资本公积金余额为 1,481,046,525.09 元。

    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5 股。截至本次董事会通知之日,公
 司总股本为 154,827,261 股,扣减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回购专户目前股份 756,214 股,
 即 154,071,047 股为基数,合计转增 69,331,971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224,159,232
 股(公司总股本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最终登记结果为准,如 有尾差,系取整所致)。本次不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 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 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转增比例不 变,相应调整转增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期发展规划的需要,不 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具体实施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个月内完成。

  请各位股东审议。

议案二:
关于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届满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阮春林先生、李春文先生自 2017 年 10 月起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独立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因此阮春林先生、李春文先生的任期即将届满,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了书面申请,待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后,将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以及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相关职务,离任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有关规定和书面申请,为了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阮春林先生、李春文先生在公司股东会选举出新任独立董事前,将继续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董事长葛志勇先生推荐,公司董事会拟提名薄煜明先生、杨建红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与第三届董事会期限一致,并提交 2023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薄煜明先生、杨建红先生在本次提名后,将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履职能力学习。

  附件: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附件:

    薄煜明,男,1965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南京理工大学控制
科学与工程博士。1987 年至 2002 年 6 月期间,历任华东工学院(现南京理工大学)助
教、讲师;南京理工大学副研究员。自 2002 年 6 月起至今,担任南京理工大学研究员。
  截至目前,薄煜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杨建红,男,1970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律师,北京大学哲
学学士、四川大学法学硕士。1991 年 7 月至 2003 年 9 月期间,曾担任四川省纪律检查
委员会纪检监察室科员、副主任科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四川省分会法律事务部副部长、部长。自 2003 年 9 月起至今,担任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目前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调解员,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昆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截至目前,杨建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市场禁入且尚未解除的情形,不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要求的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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