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9 证券简称:正元地信 公告编号:2022-011
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5月2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785号),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9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34,9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88,467,299.10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7月27日出具了“天健验〔2021〕1-45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具 体 情 况 详 见 公 司 于 2021 年 7 月 29 日 披 露 于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的《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于2022年4月1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分别使用募集资金8,881.30万元、6,089.43万元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即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元地球物理”)和河北天元地理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天元”)提供无息借款,借款期限分别为2年和2年,自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正元地球物理、河北天元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实施对应募投项目,并分别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 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www.sse.com.cn)披露的《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用于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7)。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正元地球物理、河北天元已分别开立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并同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分别与对应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单独分别称“协议一”、“协议二”),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全资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开户主体 募投项目名称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初始存储资
金/元
山东正元地球 正元地上地下全空 中信银行股份有 811250101400 0.00
物理信息技术 间三维时空信息协 限公司济南燕山 1254567
有限公司 同生产和应用服务 支行
体系建设项目
河北天元地理 正元市政管网健康 中国建设银行股 130501703748 0.00
信息科技工程 与安全监控智能化 份有限公司廊坊 00002195
有限公司 建设与创新项目 燕郊开发区支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四方监管协议一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山东正元地球物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燕山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 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 (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8112501014001254567,截至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仅
用于甲方二正元地上地下全空间三维时空信息协同生产和应用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健、郭小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乙方将对账单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但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一、甲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二)四方监管协议二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正元地理信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河北天元地理信息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 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燕郊开发区支行 (以下简称“乙
方”)
丙 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3050170374800002195,截至 / 年 / 月 / 日,专户余额为 / 万元。该专户
仅用于甲方二正元市政管网健康与安全监控智能化建设与创新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一、甲方二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健、郭小波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二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二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
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二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本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甲一、甲二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
九、丙方发现甲方一、甲方二、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