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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辰科技: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09


证券代码:688507          证券简称:索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59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64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15                2024/10/16                2024/10/16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9 月 12 日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 0.64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现金分红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因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本次权益分派申请日期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发生变动。按照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公司总股本为 89,108,784 股,扣除不参与利润分配的回购专用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 625,24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股份数为 88,483,535 股,以此计算,拟派发现金红利调整为 5,662,946.24 元(含税)。具体详见公司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现金分红总额的公告》。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息)价格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后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送转,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是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88,483,535×0.064)÷89,108,784≈0.06355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6355)÷(1+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15                2024/10/16                2024/10/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陈灏、宁波辰识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普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索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
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4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64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即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76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7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76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76 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6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公司本次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事项,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21-50307121

  特此公告。

                                    上海索辰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