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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创精密: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日期:2024-10-21


证券代码:688409        证券简称:富创精密        公告编号:2024-070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24            2024/10/25            2024/10/25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10 月 8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拟以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0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现金分配比例,相应调整现金分红总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 308,027,995 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 3,833,579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 304,194,416 股,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60,838,883.20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送转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涉及到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304,194,416×0.20)÷308,027,995≈0.1975 元/股。

  即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1975 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24/10/24            2024/10/25            2024/10/2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
2. 自行发放对象

  (1)公司股东:国投(上海)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辽宁科发实业有限公司、辽宁中德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全部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20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待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

  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合伙企业,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合伙企业根据国税函[2001]8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配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24-31692129

  特此公告。

                                    沈阳富创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