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嘉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体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或“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整在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
数由 164 人调整为 163 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0.10 万
股调整为 197.53 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一致。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
法规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增强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并同意
以 74.35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63 名激励对象授予 197.5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