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合肥工大高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
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骨干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1
日,同意以 7.8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30 名激励对象授予 90.50 万股
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关于提名程运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名程运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董事候选人程运安先生具备履职所需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具备任职资格。我们同意提名程运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总经理辞职及聘任总经理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程运安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程运安先生确因工作调整向董事会提交了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书面申请,有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鉴于程运安先生所负责的工作已平稳交接,其辞任总经理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我们同意其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并对其在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对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感谢。
2、关于聘任魏臻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魏臻先生具备履行总经理职责的能力,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且禁入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其任职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果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魏臻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独立董事:刘春煌、吕蓉君、喻荣虎
2021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