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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云科技: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07

光云科技: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PDF查看PDF原文

证券代码:688365        证券简称:光云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6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结果

              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及价格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24,824,684 股

  发行价格:7.13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176,999,996.92 元

  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 171,862,516.08 元

  2、预计上市时间

  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云科技”、“公司”或“发行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
增 24,824,684 股股份已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共 2 家,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所认购股份的转让将按《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的有关规定执行。

  3、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4、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 401,000,000 股;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登记完成后,公司增加 24,824,684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总股本增加至 425,824,684 股。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谭光华先生。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董事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2 年 12 月 22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竞价结果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以及《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3 年 1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关于更新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发行预案等文件进行了修订。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全部事宜。

    3、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2023 年 1 月 20 日,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由上交所
受理并收到上交所核发的《关于受理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证券申请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9 号)。上交所对公司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2023 年 1 月 30 日
获交易所审核通过,并于 2023 年 1 月 31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注册。

  2023 年 2 月 1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杭州光云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6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为24,824,684 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方案中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3、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2
年 12 月 15 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
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保留两位小数,向上取整)的 80%,即发行底价为 7.06 元/股。

  公司和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确定程序和原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7.13 元/股。


    4、募集资金及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6,999,996.92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 5,137,480.84 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1,862,516.08 元。
    5、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2名投资者。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6、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2023 年 2 月 2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
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
[2023]第 ZF10071 号《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投资者认购资金验资报
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2 月 24 日,主承销商已收到本次发行投资者的
认购资金人民币 176,999,996.92 元。

  2023 年 2 月 27 日,主承销商已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含税)
4,000,000 元后的余额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内,余额为
172,999,996.92 元。2023 年 2 月 27 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2 月 28 日出具
了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072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4,824,684.00 股,每股发行价格7.1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76,999,996.9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人民币 5,137,480.84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1,862,516.08 元,其中注册资本人民币 24,824,684.00 元,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147,037,832.08 元。
    2、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本次发行新增 24,824,684 股股份已于 2023 年 3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本次发行的组织过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批复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发行人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
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未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和发行人有关本次发行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杭州光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06 号)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结果公平、公正;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合同股份》及《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形式和内容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及《认购邀请书》中规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本次发行最终价格确定为 7.13 元/股,最终发行规模为 24,824,684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76,999,996.92 元。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2 名,均为本次认购邀请文件发送的对象,未有不在邀请名单中的新增投资者。发行具体获配情况如下:

 序号        认购对象        获配股数(股)    获配金额        限售期

                                                    (元)        (月)

  1    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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