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00.00 万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利益的切实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良好的资金回报。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5,000.00 万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二、 《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
募投项目的议案》
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助于公司做强主营业务,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募投项目“年产富氧分子筛 4,500 吨项目”及“5,000 吨活性
氧化铝生产线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中水循环回用及资源化综合
利用建设项目”。
三、 《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目前公司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充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 45,000.00 万元(包含本数)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建龙微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瞻 罗运柏 李光宇
时间:2021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