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
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互换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下属全资子公司不得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币收款预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或者在此基础上衍生的外币银行存款、借款,外汇衍生品交易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存款或外币付款、存款预测金额,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割日期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或者与对应的外币银行借款的兑付期限相匹配。
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审批授权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
(三)公司证券部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或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由董事会审议,同时应当由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二)单笔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及保荐机构(如适用)发表专项意见后,还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实施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
(二)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监督部门,对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决策、管理、执行等工作的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三)证券部门:为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应加强对货币汇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外汇衍生品交易计划,经审批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门根据经审批通过的交易计划,选择具体的外汇衍生品,相关协议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签署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签署相关文件。
(三)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并定期向董事长报告相关情况。
(四)公司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五)公司内审部门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报告,必要时还需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执行、复核、审批相分离;经办人员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或利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和方案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负责审查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产品交割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董事会审议之后,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以专项公告的形式详细说明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情况以及必要性和合理性。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公司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
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超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苏州明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