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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33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1-12-02

688339: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PDF查看PDF原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00364-03 号

致: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对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 2021 年 11 月 16 日,公司以公告的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现场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1 日下午 14:00 在北京市海淀
区西小口路 66 号中关村东升科技园 B-6 号楼 C 座七层 C701 室召开。会议由董事
长张国强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上午 9:30-11:30、下午 13:
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议会议审议的议案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所持股份为20,556,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8104%。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股东代表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721,7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77%。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54,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87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78,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4281%。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没有修改原议案或者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且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情况。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网络投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情况统计数据。

  3. 本次股东大会后,主持人结合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投票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议案经本次会议的有投票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表决通过:

  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76,39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7,554,17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该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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