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37 证券简称:普源精电 公告编号:2024-096
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之发行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发行股票及发行价格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票数量:2,166,377 股
发行股票价格:23.08 元/股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已于 2024 年 10 月 14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手续。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限售期自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份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交易已取得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原则性意见;
2、本次交易已经上市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3、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 2024 年 1 月 8 日签署了本次交易的《关于北京耐
数电子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4、标的公司耐数电子已于 2024 年 4 月 1 日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同意本
次交易,同意签署《<关于北京耐数电子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5、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于 2024 年 4 月 1 日签署了本次交易的《<关于北京
耐数电子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6、上市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
交易方案;
7、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于 2024 年 7 月 5 日经
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4 年第 3 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
8、上市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已于 2024 年 7 月 16 日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普源精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049 号)。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交易已经完成所有需要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不存在尚需履行的决策或审批程序。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份价格为 23.08 元/股,发行数量为 2,166,377 股。
3、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81.16 元,扣
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716,981.1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
币 44,283,000.03 元。
4、发行对象及获得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5 家,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
普通股股票,并与公司签订了《股份认购协议》。本次发行最终配售情况如下:
序 获配投资者名称 获配数量 获配金额(元) 限售期
号 (股) (月)
1 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研究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 433,275 9,999,987.00 6
基金
2 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16,637 4,999,981.96 6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84,922 13,499,999.76 6
4 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49,912 14,999,968.96 6
5 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 281,631 6,500,043.48 6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2,166,377 49,999,981.16 -
5、股份锁定期
本次配套募集资金的认购方所认购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上述锁定期内,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由于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
管要求不相符,配套募集资金认购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
整。
6、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完成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上市公司
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7、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三)本次发行的验资情况
1、发行对象情况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对应的认购总股数为 2,166,377 股,认购总金额为 49,999,981.16 元。本次发行对象共 5 家,分别为无锡金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筹研究精选一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山东国泰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华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华泰优选三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募集配套资金的验资情况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众会字
(2024)第 0886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26 日止,主承销商指定的认
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49,999,981.16 元。
2024 年 9 月 27 日,主承销商在扣除发行人尚未支付的独立财务顾问费用、
承销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出具的众会字
(2024)第 08865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止,发行人已向特定对
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166,377 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23.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81.16 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716,981.13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44,283,000.03 元,其中计入股本为人民币 2,166,37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人民币 42,116,623.03 元。
3、股份登记和托管情况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
券变更登记证明》,公司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新增股份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 2,166,377 股,均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
发行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数量为 194,388,630 股。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1、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1、本次交易实施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或核准,且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亦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重组更换情况。
5、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述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无法实施的重大风险。
6、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获得了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并获得了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决策及外部审批程序。
7、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股票配售过程、发行股份限售期、缴款和验资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
8、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
利益,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9、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等各个方面,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法律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发表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已取得现阶段所需的相关授权和批准,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
2、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合法有效;上市公司已完成本次交易涉及的新增注册资本验资及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相关实施过程及结果合法有效;
3、上市公司已就本次交易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形;
4、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交易而发生变动的情况;
5、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本次交易相关协议已生效并正常履行,未发生违反协议约定的情形,相关承诺方均正常履行承诺,未发生违反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会构成本次交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