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1)JTN(XA)意字第 FY111226 号
BEIJING JINCHENG TONGDA&NEALLAW FIRM BRANCH XI’AN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2 号迈科商业中心 2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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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关于
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2021)JTN(XA)意字第 FY111226 号
致: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力特”“公司”)委托,担任公司实施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在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实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及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是中国境内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本所律师持有陕西省司法局核发的《律师执业证》,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从事本法律意见书项下法律服务的主体资格且与铂力特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国家正式公布、实施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职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法律尽职调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在获得和使用本法律意见书均应附带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在前述调查过程中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遗漏或隐瞒;其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的、准确的和完整的;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所律师仅就与题述事项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作出核查和作出评价的资格,故本所律师不会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在有关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审计或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的引用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铂力特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铂力特为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内容,本所经办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归属和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的授权与批准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0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发表了《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1 月 8 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明。
2020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2020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的授予日,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调整后)》,公司计划首次向 93 名激励对象以 20 元/股的价格授予 320 万股限制
性股票,并预留 80 万股股票。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已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1 年 11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及《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2020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二、本次归属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归属的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不超过 84 个月,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 4 期归属,每期归属的比例分别为25%、25%、25%、25%,实际可归属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间为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根据公司 2020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 2020 年 11 月 17 日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因此,首次授予的归属期为 2021 年 11 月 17 日至 2022 年 11
月 16 日,公司自 2021 年 11 月 17 日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二)本次归属的归属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归属必须满足各项归属条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归属条件及其成就的情况如下:
序号 第一次归属期的条件 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根据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信永中和会
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
形: 告》(XYZH/2021XAAA30243)和《西安铂力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 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
1 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并通过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国家
意见的审计报告;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
网、信用中国等其他公开媒体进行查验,截至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形,满足归属条件。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根据铂力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通过证券期货
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2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等其他公开媒体进行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出具之日,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根据公司确认,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
3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 属任职期限要求。
属前,须满足 12 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