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客服

688300 科创 联瑞新材


首页 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18日报送)
二级筛选: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2017年12月18日报送)

公告日期:2017-12-29

创业板风险提示
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
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NOVORAY CORPORATION
(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招股说明书
(申报稿)
本公司的发行申请尚未得到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
具有据以发行股票的法律效力,仅供预先披露之用。投资者应当以正式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保荐机构暨主承销商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1
发行人声明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
带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以及保荐人、 承销的证券公司承诺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证券服务机构承诺因其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中财
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 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的盈利
能力、投资价值或者对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
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
行人自行负责;投资者自主判断发行人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
担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变化或者股票价格变动引致的投资风险。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2
本次发行概况
发行股票类型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发行股数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2,000 万股,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本次发行不包含公司股东公开发售
股份。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每股发行价格 []元
预计发行日期 []年[]月[]日
拟上市的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行后总股本 不超过 7,998 万股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 []年[]月[]日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3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经营发展面临诸多风险。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
前,务必仔细阅读本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
重大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
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
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李晓冬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就所持公司股
份的锁定情况承诺: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
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
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股份; ③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
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除权除息则作相应
调整,下同);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⑤本
人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4
2、公司其他主要股东承诺
(1)硅微粉厂承诺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晓冬的个人独资企业,公司股东硅微粉厂
承诺: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李晓冬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本企业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
在李晓冬上述任职期间, 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
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李晓冬申报离职,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
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本企业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如除权除息则作相应调整,下同);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
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⑤李晓冬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期届满前离职的,
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本企业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生益科技承诺
公司股东生益科技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
回购该部分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阮建军、曹家凯、林铭、王松周、柏林承诺:①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5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③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
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
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本人所持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 其减持价格不低于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除权、除息则作相应调整,下同);⑤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二
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 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
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⑥本人在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本人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⑦本人如因参与公司2016年
股票发行而取得公司股份,自该部分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
月,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将继续持有该部分股份满一年。在上述期限
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以任何方式将其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也不用于交换、赠与;若在上述期限内发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等获得的股份同样适用上述锁定安排。
公司董事李长之承诺:除遵守上述第②-⑦项,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人员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监事朱刚、姜兵承诺:①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②在本人担
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将按规定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锁
定期满后,在本人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6
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申报离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
的公司股份;③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 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
持有的公司股份; ④本人因参与公司2016年股票发行而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该部分
股份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将
继续持有该部分股份满一年。在上述期限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
分股份,也不以任何方式将其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也不用于交换、赠与;若在
上述期限内发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派发股票红利等获得的股份同样适用上
述锁定安排。
(5)范莉、汪维桥、朱晓童等其余 29 名参与公司 2016 年度股票发行的认
购对象承诺
2016 年 12 月 8 日,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本次发行股票人
民币普通股,定向发行 2,480,000.00 股股票,发行对象为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此次发行对象详细情况参见“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之“六、发行人股本情况”之“(四)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情况”。
此次股票发行对象就该部分股份的限售安排及自愿锁定承诺如下: ①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②该部分股份自登记在本人名下之日起锁定三十六个月,三十六个月
的锁定期满后,本人将继续持有该部分股份满一年。在上述期限内,本人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以任何方式将其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也不
用于交换、赠与;若在上述期限内发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等
获得的股份同样适用上述锁定安排。
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1-1-7
(6)其他股东
除上述(1)-(5)中所提及的股东外, 公司股东中还存在通过二级市场公
开转让取得发行人股份的股东, 此类股东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
(二)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控股股东持股及减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