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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86 科创 敏芯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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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8286:敏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公告日期:2020-08-07

688286:敏芯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PDF查看PDF原文

股票简称:敏芯股份                                  股票代码:688286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Memsensing Microsystems (Suzhou, China) Co., Ltd..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道 99 号 NW-09 楼 102 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2020 年 8 月 7 日


                    特别提示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股份”、“本公司”、
“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8 月 1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
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科创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新股上市初期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

    科创板企业上市后前 5 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
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20%。科创板股票存在股价波动幅度较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更加剧烈的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上市初期,因原始股股东的股份锁定期为 12 至 36 个月,保荐机构跟投股份
锁定期为24个月,网下限售股锁定期为6个月。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12,134,45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22.81%,流通股数量占比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为 62.67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42.04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49.0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56.05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65.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
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行
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截至 2020 年 7 月 24 日(T-3
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行业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52.25 倍,本次发行价格所对应的发行人市盈率为 65.46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19 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并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以下风险因素:

    (一)发行人涉及专利诉讼的情况

    1、发行人涉及专利诉讼的基本情况与进展

    (1)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情况与进展

    2019 年 7 月 29 日,歌尔股份以发行人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产品中
产品编码为 “MB17H11N”、“MB10H11X”、 “MB16H11Y”的产品侵害其第ZL201521115976.X、第 ZL201520110844.1 及第 ZL201020001125.3 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第ZL201520110844.1 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相关诉讼已被撤回,上述三项专利均已被无效或部分无效,被部分无效的“ZL201521115976.X”号专利项下尚未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与涉诉产品相应技术特征存在显著差异。
    2019 年 11 月 18 日,歌尔股份再次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继续就
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主张发行人及百度网讯侵害其编号为第 ZL201410525743.0 的发明专利。歌尔股份在本次专利侵权诉讼中仍沿用 7 月侵权诉讼的涉诉产品样本,未就其新的赔偿请求进行证据采集,且未提交专利技术与涉诉产品的结构比对。此外,涉诉专利经第三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与涉诉产品相应技术特征存在显著差异。


    2020 年 3 月 4 日,歌尔股份及其子公司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向北京知识产
权法院提起诉讼,继续就产品编码为“MB17H11N”、“MB10H11X”、“MB16H11Y”的产品主张发行人及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其第 ZL201520987396.3 的实用新型与第 ZL201410374326.0 的发明专利。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ZL201520987396.3 号实用新型专利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2020 年 4 月 17 日,歌尔股份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就产品编码
为“MB50R11G”、“HVWA1823”与“MB28H12F”的产品主张发行人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其第 201310320229.9 的发明专利、第 201420430405.4 的实用新型专利及第 201220626527.1 的实用新型专利。

    2020 年 6 月 5 日,歌尔微电子有限公司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产品编码为“MB28H12F”的产品举证,主张发行人及潍城区华阳电子科技中心侵害其第 200510115447.4 的发明专利。

    (2)专利权属纠纷的基本情况与进展

    2019 年 11 月 25 日,北京歌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泰克”)
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发行人及其股东李刚、胡维、梅嘉欣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发行人所有的专利号为 ZL200710038554.0 的发明专利为梅嘉欣的职务发明,主张该专利的专利权归属于歌尔泰克。

    2019 年 12 月 25 日,歌尔股份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发行人
及李刚、唐行明、梅嘉欣、邵成龙、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发行人所有的四项发明专利申请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申请权归属于歌尔股份。

    2020 年 3 月 19 日,原告歌尔股份再次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
权属诉讼,将发行人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发行人所有的
申 请 号 为 “ 201920493097.2 ” 的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 12 月 权 属 诉 讼 项 下
“201910293219.8”号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尔股份。

    2020 年 4 月 27 日,歌尔股份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
将发行人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发行人所有的申请号为“201920492690.5”的实用新型专利(12 月权属诉讼项下“201910293041.7”号
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尔股份。

    2020 年 5 月 27 日,歌尔股份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件专利权属诉讼,
将发行人及唐行明、梅嘉欣、张敏列为被告,主张确认发行人所有的申请号为“201920493062.9”的实用新型专利(12 月权属诉讼项下“201910293047.4”号发明专利的同技术实用新型专利)为唐行明的职务发明,主张上述专利归属于歌尔股份。

    发行人拥有上述涉诉专利技术的研发记录,所涉技术与梅嘉欣、唐行明在歌尔泰克、歌尔股份的本职工作等无关,且该等专利技术与歌尔股份当时的相关技术存在显著差异。

    (3)其他诉讼的基本情况与进展

    2020 年 4 月 24 日,发行人就歌尔股份恶意诉讼事项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
诉并已获受理;2020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就歌尔股份不正当竞争事项向苏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获受理。2020 年 5 月 23 日,歌尔股份就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不正当竞争事项向寿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上述诉讼的基本情况与进展,详见招股说明书 “第十一节 其他重要事
项”之“三、诉讼、仲裁及其他事项情况”之“(三)其他未决诉讼”之“2、发行人涉及的诉讼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相关案件尚未审理结案,案件审理结果存在一定不确定性。若公司在上述诉讼中败诉,可能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2、发行人涉及专利诉讼对发行人业务经营的具体影响与所存在的风险

  (1)专利侵权诉讼的相关风险

    ①侵权赔偿风险

    截至报告期末,歌尔股份及其子公司 2019 年 7 月、2019 年 11 月与 2020 年
3 月提起的 6 项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发行人涉及侵权的产品全部一致且累计销售
金额为 40.15 万元,2020 年 4 月提起的 3 项专利侵权诉讼主张发行人涉及侵权的
产品累计销售金额 15.96 万元,2020 年 6 月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证据中的涉诉产
品编码与 2020 年 4 月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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