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86 证券简称:敏芯股份 公告编号:2023-090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发行数量及价格
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发行数量:2,294,962 股
发行价格:54.99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26,199,960.38 元
募集资金净额:123,068,435.61 元
2、预计上市时间
2023 年 12 月 1 日,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新增的 2,294,962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 6 名,均以现金方式参与认购,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须遵守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3、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4、本次发行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之前,公司股本为 53,592,634 股;本次发行后总股本增加至 55,887,596 股。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公司股权结构仍然符合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一、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确认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就本次发行证券种类及数量、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安排、定价方式或价格区间、募集资金用途、决议有效期等发行相关事宜予以审议决定,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
根据 2022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具体方案及其他发行相关事宜。
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24 日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本
次发行相关的《关于公司 2023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 年)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2023 年 8 月 16 日,根据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重新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议案,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发行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并对发行预案等文件进行了修订。
2、本次发行监管部门审核过程
2023 年 8 月 18 日,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申请由上交所受理
并收到上交所核发的《关于受理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通知》(上证科审(再融资)〔2023〕197 号)。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
2023 年 11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4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发行数量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 2,294,962 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未超过本次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3,333,333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
上限 2,564,101 股的 70%。
3、发行价格
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
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80%,即 45.00 元/股(以下简称
“发行底价”)。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54.99 元/股,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22.20%。
4、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26,199,960.38 元,扣除发行费用 3,131,524.77 元(不
含税),敏芯股份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23,068,435.61 元,增加股本人民币2,294,962.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20,773,473.61 元。
5、发行对象
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书》确定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谢恺、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 6 名投资者。本次发行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 特定对象 获配股数(股) 认购金额(元) 限售期
(月)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41,880 18,799,981.20 6
2 信达澳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41,880 18,799,981.20 6
3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76,068 20,679,979.32 6
4 谢恺 72,741 4,000,027.59 6
5 上海临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27,350 23,499,976.50 6
6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35,043 40,420,014.57 6
合计 2,294,962 126,199,960.38 -
6、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三)募集资金验资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本次发行认购全部以现金认购。2023 年 11 月 22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字〔2023〕628 号)。根据该报告,
截至 2023 年 11 月 21 日止,国泰君安为本次敏芯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指定的申购股票募集资金收款账户已经收到申购资金共计人民币126,199,960.38 元。
2023 年 11 月 22 日,国泰君安将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上述认购股款余额划
转至敏芯股份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23 年 11 月 23 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字〔2023〕629 号),经审验,截至
2023 年 11 月 22 日止,国泰君安已将扣除保荐承销费 2,000,000.00 元(含税)后
的募集资金124,199,960.38元划入敏芯股份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开立的账户。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 126,199,960.38 元,扣除发行费用 3,131,524.77 元(不
含税),敏芯股份本次募集资金净额 123,068,435.61 元,增加股本人民币2,294,962.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20,773,473.61 元。
2、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3 年 12 月 1 日,本次发行新增的 2,294,962 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全部以现金认购,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主承销商)认为:
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要求;本次发行的竞价、定价和股票配售过程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对象不包括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未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