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的内容。
2.《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公司的发展方向,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3.《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和发展趋势、发展战略、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
4.《关于<公司 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公司未来整体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
5.《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
行的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独立董事:戴昌久王广志 李 焰
日期:2021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