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准备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地审查,听取了介绍,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现就相关的事项,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调整后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关于<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结合本次方形方案修改的具体情况,公司本次编制的《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3《.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议案》
公司本次编制的《北京天智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资金规划、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发行对象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及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戴昌久王广志 李 焰
日期:2021 年 11 月 25 日